2026-06-26 04: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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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皇室法部分條款的法案概要等
第一條 部分修改皇室法
1. 關於公主和王后結婚後不會失去皇室身分的事項。
(1)公主與天皇或皇室成員以外的男子結婚,不失去皇室成員身分。 (與修正前的第十二條相關)
(2)皇室女性成員的婚姻,應當經宮內會議批准,但非皇室成員但已成為公主或王后且丈夫去世的女性,與非皇室成員或天皇的男子結婚的情況除外。 (與第十條有關)
(3)君主或王子退位,不導致其配偶(不包括非皇室成員但成為公主或王后的女性)及其直系後裔及其配偶喪失皇室成員身份。 (與修正前的第13條相關)
(4)制定其他必要規定。
2. 關於皇室成員收養事宜
(1)在《皇室法》末尾增加一章,作為第九條禁止收養皇室子女規定的例外,王子、公主、皇妃、國王、王后和公主(不包括皇太子和皇太子妃)經皇室會議審議後,可以收養非皇室成員的男性,該男性必須是根據《皇室法》成為皇室成員的男性的長子,且年滿十五週歲,並且沒有或年滿十五個孩子。 (與第九條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有關)
(2)根據第(1)款進行的收養(以下簡稱「收養」),對於年滿15歲的未成年人,無需家庭法院的許可。 (與第38條第2款有關)
(3)透過婚姻收養的子女,自結婚之日起即成為皇室成員。 (與第15條及第38條第3款有關)
(4)依第(3)款成為皇室成員的男性皇室成員(以下簡稱「收養皇室成員」)不具有皇位繼承資格。 (與第38條第4款有關)
(5)皇室男性養子及其後代的身份,由實方血統決定。 (與第三十八條第五款、第六款有關)
(6)被收養為皇室男性成員的王子,不能自願放棄皇室成員身份。 (與第三十八條第七款有關)
(7)皇室男性養子擔任攝政的順序,應排在皇室公主和公主之後。 (與第三十八條第九款有關)
(8)制定其他必要規定。
《皇室經濟法》的部分修正
1. 公主及獨立生活公主的皇室津貼(年度津貼、首次獨立生活時一次性津貼、皇室成員放棄皇室身份時一次性津貼)與獨立生活王子、國王的皇室津貼數額相同(相當於修正前數額的一半)。 (與修正前第六條第三款第三項有關)
2. 另行製定其他必要規定。
第三條 1947年第111號法律(關於喪失皇室成員身份者及成為皇室成員者的家譜登記法)的部分修正
1. 該法應命名為《關於退位皇室成員身分者戶籍等事務處理的法律》。 (關於標題)
2. 關於公主和王后結婚後不會失去皇室身分的事項。
(1)皇室公主或王后與皇帝或皇室成員以外的男子結婚時,須經宮內會議批准(第1條第1款第(2)項),並須按法務省條例規定,在通知書上記錄相關事項。在此情況下,無需兩名或兩名以上成年證人簽署。 (與第9條相關)
(2)皇室公主或皇后與皇帝或皇室成員以外的男子申請離婚時,應提交一份通知書,說明被指定為監護人的一方的姓名(皇室公主或皇后,則填寫其名)、被監護人監護的子女的姓名,以及法務省條例規定的其他事項。 (與第十條有關)
3. 關於皇室成員收養事宜
除天皇或皇室成員以外的男性,依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被收養時,應從家譜中除名。 (與第四條相關)
4. 另行製定其他必要規定。
《居民基本登記法》部分修正案(四)
《基本居民登記法》適用於嫁給皇帝及皇室成員以外男性的公主(包括與上述男性離婚或喪偶的公主),內閣令可就該法及地方政府資訊系統機構電子簽名認證服務法的適用作出特別規定。 (與第39條有關)
5. 補充條款
1. 生效日期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但第2款第3項及第3款部分內容自公佈日起生效。 (與附則第一條有關)
2. 過渡措施
(1)皇室公主或公主(以下簡稱「本法生效時皇室公主等」)與皇帝或皇室成員以外的男子結婚,且在本法生效時為皇室公主等,並希望在結婚的同時放棄皇室成員身份時,可以自行放棄皇室成員身份,無需經宮內會議批准,且婚姻也無需宮內會議批准。 (參見附則第二條)
(2)根據第(1)款規定執行時,皇室公主等放棄皇室成員身份時應一次性領取的皇室津貼數額,仍適用第2條修正前的規定。 (與附則第3條有關)
(3)另規定其他必要的過渡措施。
3. 《行政程序法》的部分修正
關於徵求公眾意見的程序規定不適用於 規定天皇及皇室成員地位的法令等。 (參見附則第七條)
4. 《日本憲法修改程序法》的部分修正
根據第四條規定,嫁給天皇或皇室成員以外男性的公主和女王將被列入基本居民登記冊。相應地,將對相關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使此類公主和王后不再被列入全民公投選民名單和海外選民名單,與先前的規定相同。 (參見補充規定第八條)
5. 複習
(1)本法修訂後的《皇室法》等法律條文,應根據其執行情況進行必要的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在必要時採取必要措施。 (與附則第六條第一款相關)
(2)根據(1)進行審查時,應考慮皇室成員人數保障情況,如有必要,每30年進行一次審查。 (與附則第六條第二款有關)